电瓶车充电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30%
来源:企业文旅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8-26 17:40:48

  8月23日,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,为规范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技术标准,提升广西电瓶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质量,规范运营企业的运营维护体系,《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技术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征求意见稿》)、《电瓶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规程》(以下简称《规程征求意见稿》)等两项广西工程建设区域标准已完成编制工作,正在征求意见。

  《标准征求意见稿》拟提出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,应设置集中充电设施,与建筑同步设计、施工、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。既有的公共建筑、居住建筑宜根据要选择合适位置增设集中充电设施,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,遵循“因地制宜、安全适用”的原则。

  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电瓶车集中充电区域,充电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30%。与其他非机动车混合停放的场所,应按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要求执行。与露天机动车停车场合用时,应划分单独的电瓶车停放和充电区域。

  哪些场所不能设置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?《标准征求意见稿》提出,严禁在建筑走道、楼梯间及前室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门厅等公共区域设置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。

  同时,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在高温潮湿且无自然通风场所;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;托儿所、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,老年人照料设施,中小学教学楼及其学生宿舍楼等建筑内及其架空层;甲、乙类厂房和仓库建筑内;地下室二层及以下楼层等场所。

  此外,《标准征求意见稿》还提出,厕所、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;贴邻托儿所、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,老年人照料设施,中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等建筑外墙;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内;贴邻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危险场所区域等场所,也不宜设置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。

  运营单位24小时服务电线;《规程征求意见稿》适用于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电瓶车集中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,提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应具备接入统一的整治平台做信息化管理。

  《规程征求意见稿》拟规定了电瓶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管理体系、信息化标准及运营要求,提出运营管理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,健全内部运营管理规范、巡检维护制度、投诉处理制度、应急管理制度等,不断的提高运营服务水平,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、可靠和高效运行。

  其中,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运营公司名称、操作流程、需要注意的几点、收费标准(包括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结算方式等)、24小时服务电线小时服务电话应有人值守,为用户更好的提供充电业务咨询、投诉、报修等服务。应设置完整的充电指引标识,如出入口、道路指引、停车位、安全标志等。

  运营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(如App、小程序和公众号),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通过手机扫码完成充电或换电的全部程序;提供集中充电设施的路径导航;显示集中充电设施状态及可充电或换电的信息;告知更改或新增服务点、设施停运、设施维护等信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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